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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员 顾建兵 李慧 现代快报+记者 严君臣
与郭威离婚后,女子张倩个人购买了一套住房,不久二人复婚,但后来再次协议离婚,约定一儿一女全部由郭威抚养,该房归婚生子所有,郭威负责偿还剩余房贷并享有居住权。郭威因故未能按时还贷,张倩因此未将该房屋交付给郭威使用。近日,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,郭威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,限期张倩向其交付使用。
张倩与郭威原系夫妻关系,二人于2008年9月生有一子,正在读初中;于2013年生有一女,正在读小学。2019年6月13日,二人协议离婚。次日,张倩在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,该房屋位于两个孩子所属学区内。同年9月15日,二人复婚。
2020年1月,二人再次离婚,离婚协议书约定:两个孩子抚养权归郭威所有,抚养费由男方负担,女方不承担抚养费;张倩首付购买的上述房屋归婚生子所有,剩余房贷由郭威负责偿还,但郭威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,仅享有居住权。
2022年1月,案涉房屋进入交房阶段,因该房屋系张倩购买,郭威无法办理收房手续。在联系张倩协助办理无果后,郭威偿还房贷至2022年2月后停止还贷。2022年4月,张倩办妥交房手续并拿到房屋钥匙,并代为偿还房贷3万余元,但并未将该房屋交付郭威使用,现房屋处于闲置状态。
2022年9月,郭威把张倩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,并限期张倩交付其居住使用,以便其方便照顾两个孩子上学、生活。张倩辩称,郭威停止还贷构成违约,因而丧失居住权。
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郭威与张倩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。郭威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,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,合同已成立,且未附条件。张倩提出郭威未按约偿还房贷故不享有居住权的抗辩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采信。依据双方协议约定,离婚后房屋归婚生子所有,两个孩子均由郭威抚养,故郭威作为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,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便于其更好地陪伴、照顾孩子。郭威停止支付房贷确实构成了违约,但其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。张倩在代偿之后,与郭威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,张倩有权向郭威追偿,但不能因此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。因此,郭威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,限期张倩向其交付使用,法院予以支持。一审判决后,张倩提起上诉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。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